大数据杀熟不能成了“打不死的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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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酒店,不同账号查询价格相差近一倍!”“我是‘钻石会员’,打车的价格却比新会员还高”……据10月22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在网络投诉平台上,网友留言表示令人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仍不时发生,令人难以接受。

大数据杀熟是网络上的平台或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进行差异化定价的行为。比如,明明是一样的商品,商家却“看人下菜碟”,有些老客户手机APP上显示的价格比别人贵,新用户看到的却更便宜。这一行为违背了定价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交易原则,还存在过度获取、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等问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是价格欺诈。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一段时间以来,大数据杀熟作为一些网络平台的潜规则,屡禁不止,成了消费者逃不脱的“算计”,这很大程度上与商家不当收益大、违法成本低有关。一方面,这一行为的发生较为隐蔽,而消费者亦存在举证困难,况且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小,加之维权所获补偿不多,导致消费者维权动力不足。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至今仍无明确的对类似运用新兴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措施,由此导致一些平台和商家以所谓的差异化营销为幌子,大搞大数据杀熟,这为监管部门对这一行为的判定和处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时至今日,大数据杀熟依旧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

大数据杀熟让消费者成了任由商家围猎的猎物,祭出“大杀器”、高效治理这一乱象迫在眉睫,不能让大数据杀熟成了消费者摆脱不掉的欺客套路。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监管漏洞,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其次,应完善惩戒依据,明确处罚标准,提升执法效能。其三,要加强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平台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合理使用。此外,还应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关部门可通过提起民事侵权公益诉讼来纾解消费者维权困境,更好遏制大数据杀熟行为。

大数据杀熟不能成了“打不死的小强”。期待相关方面能划清红线、动真碰硬、形成合力,用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撕下大数据杀熟的“遮羞布”,尽早让这一乱象销声匿迹,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营造公平、良好的消费环境。(工人日报 戴先任)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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